杭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5-05-11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杭州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以下简称《内保条例》)、《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检查规定》)和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防范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监督检查主要指公安机关深入企业事业单位,实地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督促单位整改治安隐患,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公安经文保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承担经文保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内保条例》、《检查规定》确定的监督检查范围、方法和要求,对辖区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工作要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遵纪守法,严格程序。

第五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态度和蔼、言行规范。对当事人不理解不清楚的,应当进行耐心细致的解释。

第六条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七条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临时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事先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检查方式。

第八条 监督检查除暗访、暗查外,检查民警应着制式警服,并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

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须携带所在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有效证件;检查现金业务区、金库和监控室的,还须有该金融机构负责人和本级或上级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九条 公安机关对一般单位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反恐重点目标单位监督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重要法定节假日、敏感日、相关重大事件期间应对相关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应于48小时内录入公安信息网。

第十条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公安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每月到校园开展指导、监督、检查工作不少于2次。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并记录在案;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内保条例》,存在治安隐患的,经检查民警现场指出,单位当场改正的,应在《检查笔录》上注明单位改正情况。

第十三条 单位违反《内保条例》,存在治安隐患的,经检查民警提出整改意见,单位承诺于7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的,检查民警应制发《防范建议书》,写明整改要求并在《检查笔录》中注明。

单位承诺整改期限届满后,检查民警应及时复查。

第十四条 单位违反《内保条例》,存在《检查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警告。

检查民警应在检查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详细列明具体隐患、整改要求和相应整改期限,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2个月。

对单位并处行政警告处罚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

使用简易程序对单位当场作出警告处罚的,检查民警应在处罚后24小时内报所在单位备案。单位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所列治安隐患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延期整改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

第十六条 责令限期整改或同意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或被检查单位书面提出提前复查整改情况申请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在期限届满或收到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自复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第十七条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单位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主管公安机关应及时书面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单位无正当理由,对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的治安隐患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内保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于行政处罚;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或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纪律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机关、团体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杭州市公安局经文保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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