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保障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根据《劳动法》、《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和《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是指在校内各单位务工或承包经营、租借校内场所为师生提供服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在校生、外国专家、留学生、港澳台等境外人员及在宾馆暂时住宿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外来流动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谁用工,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必须做到使用、管理、教育、服务相结合。
第三条 校保卫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学校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各项措施的落实,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做好外来流动人员的登记、查验等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相关纠纷。
第四条 保卫处和学校相关部门应做好外来流动人口的服务工作,为流动人口在校内工作期间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五条 外来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外来流动人员应当履行法定义务,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六条 在校内居住三十天以上的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保卫处应按规定协助其向属地公安机关申领《居住证》。集体办理《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保卫处提交申请材料,由保卫处统一到属地公安机关办理。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和经营户应按国家规定与外来流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使用证件(《身份证》、《居住证》)不齐的外来流动人员;严禁使用因违法乱纪被除名或辞退的外来流动人员;严禁招聘使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外来流动人员。
第八条 承包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与学校工程管理部门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将施工许可证、施工人员名册、安全责任人及联系电话报保卫处备案。
第九条 教学楼、实验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地下车库及各经营服务场所,除经学校批准的值班人员外,不得安排外来人员住宿。
第十条 外来人员拒不办理相应手续和证件及违反校纪校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用工单位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对招收、使用的外来人员疏于管理,不按规定向学校职能部门报告或备案,造成后果的,除由用工单位承担责任外,还将追究用工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2000年3月22日印发的《浙江教育学院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