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8-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和学校财产的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的师生员工、家属和外来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学校消防安全。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学校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保障学校消防工作的必要经费;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协助学校消防安全总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为加强组织领导,设立浙江外国语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防火委),由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任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生处、教务处、资产与公共事务管理处、校园建设处、保卫处、后勤服务中心、教育技术中心、校工会、校团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校防火委办公室设在保卫处,办公室主任由保卫处处长担任,保卫处设置专职消防管理人员。

校保卫处履行防火委办公室的工作职能,在处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职权,负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整改的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时应报校防火委备案。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防火委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学校志愿消防队在校保卫处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各项消防活动,履行职责。志愿消防队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学校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消防安全活动;

(二)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懂得基本的灭火方法,熟悉学校的消防重点要害部位,及时制止、纠正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

(三)熟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四)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做出正确反应,在保卫处的组织下进行人员疏散与火灾扑救行动,公安消防部门到场后,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宿舍区消防安全管理

学生宿舍区人员集中,是消防重点部位,应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管理部门应落实每幢学生宿舍楼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爱护楼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三)制止私拉乱接电线行为,不得随意安装改变原有线路;

(四)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或其它大功率电器;

(五)学生宿舍区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使用明火;

(六)学生宿舍楼内应保持消防疏散通道畅通;

(七)发现有火警火灾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人员;

(八)宿舍工作人员需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识。

第十条 教学区消防安全管理

教学区是师生工作、学习的重点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教学区内各教室、报告厅、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场所的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教学区内工作人员应爱护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三)教学区内各类场所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使用后应对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关闭不需使用的电源。

第十一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是学生学习、实习教育基地,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实验室的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实验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各种明火,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无关人员不得入内,确保实验室使用有序;

(三)对实验室内各种仪器、电器、电线、插头等设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维护、保养和管理。管理员如发现实验室仪器、电线、插头等电器故障,应立即切断电源,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乱拉乱接电线、电器和任意更换配电装置;

(四)要经常开展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消防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自防自救技能;

(五)实验室内配备的消防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要经常性检查、维护保养,保证消防灭火器材处于有效备用状态;

(六)如因实验的特殊需要,学生需连续通宵做实验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一天书面报送保卫处备案;

(七)严格遵守规章制度,使用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十二条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

食堂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食堂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工作人员应爱护消防设施,保持器材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三)加强对液化气、油罐及其管道等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在油罐、燃气、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明火或吸烟;

(四)定期组织人员清除烟道油烟积垢,定期检查安全设施,消除火灾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完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用火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图书馆消防安全管理

图书馆是学校消防重点部位,消防安全必须遵循以下管理规定:

(一)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爱护馆内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完好有效,不得挪作它用;

(三)图书馆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四)馆内图书、资料存放应保持五距,即灯距、柱距、顶距、墙距、堆距;

(五)馆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六)发现有火警火灾情况发生,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与人员;

(七)馆内工作人员需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和火灾扑救技能。

第十四条 档案室消防安全管理

档案室是管理全校档案的消防重点部位,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档案室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档案室内;

(三)档案室配备的电器设备要有专人使用和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严禁放入内;

(四)档案柜安放要留有间距和通道,保持通风与通畅;

(五)必须配备专用灭火设备,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保持完整备用;

(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人员要掌握灭火器及其它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五条 高配房消防安全管理

高配房是全校的动力、照明供电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必须遵循以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高配房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外来人员不得进入高配房内,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严禁对室内的一切设备进行操作;

(三)高配房内一旦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持证电工维修,维修时应有两人进行,并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四)高配房内不准堆放杂物和悬挂衣物,保持室内整洁及所有通道畅通无阻;

(五)必须配备专用灭火设备,对配备的各种消防器材要保持完整备用;

(六)工作人员应经过业务培训,持证上岗,还要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电器火险的扑救技能。

第十六条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

消防控制室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控制室必须昼夜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当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禁脱岗;

(二)值班人员应掌握消防专业知识,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三)值班室内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非值班人员不得随意触动室内设备;

(四)严密监视设备运行情况,遇有报警要按规定程序迅速、准确处理。做好各种记录,遇有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

(五)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关闭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

第十七条 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

地下停车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责任人,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明火;

(三)严禁在地下停车场内存放汽油、机油等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修车及焚烧废弃物;不准在车库内私拉乱接电线;

(四)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车场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五)按有关规定做好消防设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并使消防设施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库房使用、管理部门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防火巡查与检查制度;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应设置专用的库房,应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管理人员需经过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持证上岗;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存取手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即取即用,实验室不得作为库房使用;

(四)库房管理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五)库房内禁止敷设电线,通风机应安装在外墙;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应根据国家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库房内不得使用明火;

(七)库房内物品放置应根据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存放,不得将物质性质互相作用、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存放在同一库房。

第十九条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

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用火、用电、用气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厨房、锅炉房、焊接操作间等使用明火的部位要加强管理,固定专人负责,操作时必须有人监护。操作间禁止堆放杂物,使用明火结束后,清理好现场,待确定无火灾隐患后方可离开;

(二)图书馆、资料档案室、库房、营业房、餐厅等处如需动用明火,必须经单位消防责任人或有关部门批准,落实安全措施,配足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监护现场。作业结束后要认真检查,不准留有火种。大风天气不准明火作业;

(三)使用明火作业时应远离仓库、车库、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场所。生活区、库房、维修场所安装使用固定火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经单位消防责任人批准,并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对各种用火、用电、用气设备要定期检查、维修,不准带故障运行使用;

(四)不准用易燃液体引火,不准在火源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废弃的放射性有毒固体、液体、气体排放处理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准点燃或随意排放;

(五)用电线路和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施标准,发热的部位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体上。不得私自设置临时用电线路和设备;

(六)学生宿舍楼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大功率电热设备,严禁使用液化气灶、酒精炉等灶具,一经发现将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管理

消防设施的完好无损是火灾扑救的保障,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消防设备器材实行“三定、一好、二不准”(定点设置、定单位、定人管理、保持完整好用,不准被埋没,不准移作它用);

(二)消防窗(箱)周围不准堆放物品,要确保道路畅通;

(三)校卫队巡逻人员应了解消防设备器材的放置位置,在执勤时要查看重点防火部位的防火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不安全因素;

(四)凡改建、扩建、新建的基建项目涉及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必须提前向消防部门报批,获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要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防火安全工作,按规定配置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并负责管理、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新建项目交付学校使用前应办理各类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测合格证、产品说明及配置表等相关手续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通报相关部门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第二十三条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有关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自行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由相关部门配合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对一时不能整改的,应说明情况,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第五章 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是有效防范火灾、不断提高师生消防安全知识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与教育:

(一)经常性组织师生学习相关的消防知识和自救方法;

(二)定期组织重点部位工作人员进行灭火演练,熟练掌握各种灭火设备、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本部门各部位的水源和安全通道位置;

(三)对各岗位防火负责人、志愿消防队员每年要组织进行专门的消防知识培训;

(四)利用广播、宣传栏、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类消防法律、法规及安全知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教育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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