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大型活动管理,确保大型活动安全有序进行,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学院(部门)、群众团体组织承办的,在本校广场、道路、体育场(馆) 、礼堂、教室等公共场所举办的人数较多(500人以上)、规模较大的下列活动:

(一)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二)各类庆祝、庆典、集会等活动;

(三)各类大型竞赛活动和考试;

(四)专题报告会和人才交流招聘会及大型学术交流会;

(五)招生咨询、新生报到;

(六)其他大型活动。

第二条 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审批备案制,并严格遵循“谁主(承)办、谁负责”的原则,主(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承)办单位应对活动的安全措施承担全部责任,要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校保卫处是学校大型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在校内举办的大型活动,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主(承)办单位应在保卫处网站下载并填写《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提前3至7个工作日到保卫处备案,保卫处视情派人员提供安全保障。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在校内举办或承办的涉及校内多个部门或校外单位参与的大型活动、全校性大型活动,主(承)办单位应办理相关手续,提前联系有关部门,召开大型活动工作协调会,商定有关工作内容,应包括:

(一)大型活动的总体方案。包括活动时间、地点、人数、活动项目、组织形式等内容的方案并附相关场地示意图、活动场所安全容量、建筑消防安全情况等;

(二)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包括安全责任人、安全保卫人员数量和任务分配、入场票证管理等内容,以及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三)其他与安全有关的内容。

保卫处要对安全工作方案和措施进行认真仔细的研究和核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承)办单位进行修改或调整。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活动批准后,主(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活动方案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委托或移交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举办。因特殊情况变更时间、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在活动举行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六条 大型活动开展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四)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活动场所的治安保卫机制,落实各项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活动举行前,举办单位应对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活动期间,保卫处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督指导,协助主(承)办单位落实好安全保卫措施,保证活动安全进行。不符合要求的场所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卫处可责令全部停止或部分停止活动:

(一) 未办理安全审批手续的,或虽办理安全审批手续但仍存在安全隐患并未按期整改的;

(二) 超出场地核定的容量发售入场券和出入证的;

(三) 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对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四) 出现可能导致治安事件其他紧急情况的。

第九条 属于全校性大型活动或有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组织实施,主办部门积极协助。保卫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 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方案,并保证有效实施;

(三) 活动开始前,会同举办者勘察活动场所,排除不安全隐患;

(四) 根据大型活动规模,安排保卫力量;

(五) 维护治安秩序,做好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六) 保障活动场所通道、出入口畅通,做好交通疏导车辆停放等工作。

第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自觉遵守活动场所的规章制度,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有秩序地入场、退场;

(二) 严禁起哄、吵闹、打架斗殴等扰乱场内外秩序的行为;

(三) 严禁随意抛扔物品或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刀具和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活动现场;

(四) 严禁在禁烟禁火部位吸烟或私自动用明火。

第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执勤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大型活动举办者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责任大小,对直接责任人和主办单位负责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在大型活动进行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主(承)办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和学校报告,及时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并防止事态的蔓延和扩大。若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学校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 各项大型活动的开展应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相关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3月22日印发的《浙江教育学院院内大型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浙江外国语学院大型活动审批表

活动名称

举办部门

负责人

举办单位

时间

地 点

参加人数

举 办

方 安

全 措

场 地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负责人:

保 卫处

审 核意 见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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