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03-27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内各单位和在校园范围内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 校园治安管理贯彻“预防为主,管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管理、谁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

第四条 保卫处是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检查、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内部治安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学校治安管理工作制度,督查学校治安管理工作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学校治安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三)组织开展治安防范检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单位做好管理范围内的治安防范工作;

(四)协调组织开展安全教育活动,调解校内治安纠纷,制止扰乱校园秩序的行为,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各类案件。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主体,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可确定一名本单位领导负责本单位治安管理的具体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本单位法纪与安全教育、内部治安管理活动;

(二)排查并及时整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保障本单位内的一切人身、财产安全;

(三)调解本单位内部的各类纠纷,协助公安机关、学校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布置落实学校各项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六条 校门治安管理

(一)全校师生进出校门应自觉配合校卫队员的管理;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携带各种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学校;校内外单位或个人运载、携带仪器设备、材料、大件物品出校,须主动向校卫队员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并做好登记;

(三)校外单位借用本校教室、会议室等开展活动及集体来校参观、听报告等,接洽单位应事先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保卫处备案;

(四)机动车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机动车通行证》,机动车在校内行驶时应减速慢行并禁止鸣笛。

第七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一)校内公共场所禁止大声喧闹、聚众滋事、打架斗殴、赌博、参加非法传销、参加非法宗教活动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一切行为;

(二)公共场所的通风、照明、财物保管、报警系统、消防设施及疏散通道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重要场所和重点部位应按规定安装技术防范设备;

(三)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使用学校的教室、文娱设施、体育场地等;

(四)进入公共场所应遵纪守法,服从管理,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惜公共财物,禁止破坏、损毁公用设备、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公共场所从事非法活动、不健康活动。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治安管理

(一)我校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对全校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师生的正常生活起决定性作用和有重要影响的部位,学校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由校保卫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及学校实际情况认定,由学校另行发文公布;

(二)各要害部位必须制定落实防破坏、防盗窃、防失密、防泄漏、防火灾的安全保卫制度和措施,并纳入岗位责任制;

(三)各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工作应由政治可靠、工作负责、技术能力强的人员担任。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要害部位;

(四)各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并向保卫部门报告。整改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对容易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方案,从人防、物防和技防三方面做好防范工作,做到发生意外时能及时补救,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第九条 学生宿舍治安管理

(一)学校宿舍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包括学生宿舍安全防范、安全检查、安全事故抢险和现场维护等;

(二)学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经学生宿舍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登记;禁止留宿异性;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探访须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离开;

(三)学生宿舍内禁止赌博、吸毒、非法传销等一切违法违纪活动,学生宿舍内禁止经商;

(四)凡已毕业、休学、退学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宿手续,不得继续留宿。

第十条 校园110管理

(一)校园110报警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学校规章制度,严守组织纪律,按时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接报警时,询问报案人要避免繁琐,尽量做到简明扼要,了解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案情,准确登记报案人姓名、性别、单位、住址、联系方式,案件调查结束后,要将调查处理措施和结果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值班记录台帐;

(三)值班人员接报警后要迅速做出反应,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校内出警要保证在5分钟之内到达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实施救助,重大情况要迅速上报相关单位领导、保卫处领导、校领导及公安机关,紧急情况可直接拨打110、119、120等电话,巡逻队员和值班中心的联系要保持畅通、有效,要服从保卫处值班人员的指挥调度,配合值班人员做好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园内公共场所乱张贴、违章搭建、摆摊设点以及破坏校园环境的其他行为按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消防安全管理按《浙江外国语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校内暂住人口管理按《浙江外国语学院流动人口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校园内举行大型文体活动、集会、演讲等按《浙江外国语学院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奖惩和违纪处理

第十六条 对维护校园安全秩序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

第十七条 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对不重视校园秩序管理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力,导致发生盗窃等治安事故或刑事、治安案件的,以及因教育管理不力,本单位人员违法违纪情况严重的单位,学校将对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在校内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违反治安管理规范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1月25日印发的《浙江教育学院校园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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