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重点要害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增强对重点要害部位防火、防盗、防泄密、防泄漏、防破坏等方面的防控能力,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我校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在我校教学、科研、生活中地位重要、影响面大、保密性强的场所。具体包括:机要室、档案室、图书馆、财务室、计算机网络中心、专业教室(实验室)、礼堂(学生活动中心)、学生宿舍、食堂、宾馆、变电房、锅炉房等。
第二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校、院(部门)、管理员三级责任管理制。
第三条 重点要害部位须建立安全工作档案,内容包括方位、管理人员名册、安全负责人等,并要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调整补充。
第四条 加强领导,健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制。重点要害部位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第一责任人,可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安全管理,并落实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制度,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第五条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防火、防盗、防泄密、防泄漏、防破坏以及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贵重物品的存放、保管、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重点要害部位要加强安全防范。要采取积极有效的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安装防盗、防火自动报警系统;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部位,还应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发生意外时能及时应对与处置,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第七条 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本单位的门窗、水电、灭火器材、消防通道、电器线路、仪器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八条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安全知识的学习,学校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使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提高基本的防范技能。对不适合在重点要害部位工作的管理人员要及时调换工作岗位。重点要害部位要达到无刑事案、无治安案、无犯罪人员、无火灾事故的管理目标。
第九条 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是学校“平安校园”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 校保卫处作为全校的安全管理部门,要经常深入到重点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单位对保卫处发出的“隐患整改通知”必须高度重视,要及时整改。相关责任人不重视安全工作或存在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要按学校有关规定问责。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案件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